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159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石杨镇新农村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RC0CFXN(3-3)。
法定代表人:黄必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闯,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奇,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广景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温州路40号三层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0709642001。
法定代表人:李文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龙,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广景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皖1103民初15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广景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6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广景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广景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