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广景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广景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20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娟娟,北京市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迪,北京市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广景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温州路40号三层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0709642001。
法定代表人:李文梅。
被告:姚许雷,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与被告杭州广景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许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2)皖1103民初2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杭州广景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许雷银行存款173858元或查封其它等额财产。被告杭州广景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以其开户行:中信银行杭州玉泉支行、账号7332××××1446-000001的银行账户已冻结173858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他财产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广景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告杭州广景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杭州玉泉支行、账号:7332××××1446-000001的银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173858元;
二、解除对被告杭州广景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