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广景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广景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20号之二
原告:**,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娟娟,北京市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广景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温州路40号三层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0709642001。
法定代表人:李文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浙江顾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广辉,浙江顾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许雷,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与被告杭州广景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许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2)皖1103民初2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冻结被告杭州广景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杭州玉泉支行、账号:7332××××1446-000001。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判决由被告姚许雷承担支付原告**工程款,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杭州广景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本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杭州广景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杭州玉泉支行、账号:7332××××1446-000001的银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173858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