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726号
原告:***,男,1990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飞,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广景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温州路40号三层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0709642001。
法定代表人:李文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滁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南谯中路2599号高速东方天地商业D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UEP1T60。
法定代表人:陈艳,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姚许雷,男,198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与被告杭州广景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姚许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计10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春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凌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