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992号
原告: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54496590N(1-1)。
法定代表人:马桂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宇,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杭州广景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温州路40号三层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0709642001(1/1)。
法定代表人:李文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浙江顾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银,浙江顾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广景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广景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广景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龙云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成 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