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宸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宸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民初2605号
原告: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周**,系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宸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李大伟,系经理。
原告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宸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8元,由原告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宫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