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1987号
原告:湖北一锤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滨江大道189号***绣长江二期5栋26层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郑家咀村特1号1室3楼附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梦南路南津港1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2-9690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钦鸿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后官湖泓锦工业园A-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一锤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钦鸿石业有限公司、上海*****建筑有限公司、***卓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2022年10月12日,原告湖北一锤定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一锤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1.5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一锤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