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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严建筑市政有限公司与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华严建筑市政有限公司与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北民初字第1255号
原告:***严建筑市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沈琴。
委托代理人:***。
被告: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严建筑市政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华严建筑市政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严建筑市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4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上海华严建筑市政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