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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与上海华严建筑市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05民初1431号
原告: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江北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旦,该公司员工。
被告:***严建筑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松隐镇经济园区10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中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严建筑市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2260元,由原告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