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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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1民初2456号
原告:台州赛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锦屏大道368号(温岭天岭装饰城内A1-5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DX7EL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高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好运街152号2幢5层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CF1MB6P。
法定代表人:**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台州赛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高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台州赛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赛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4元,减半收取计2157元,由原告台州赛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江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