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世超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宏安视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世超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2民初4025号
原告:青岛宏安视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其鹿全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哈尔滨世超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宏安视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世超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于2018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宏安视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