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达城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达城绿色建筑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3民初9119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哈尔滨达城绿色建筑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469号广告产业园7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王凤来,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达城绿色建筑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月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祥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