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诉前调确615号 申请人:怀来县旺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存瑞镇常寨子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来县旺通建材有限公司经理。 申请人: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泰安路5号1号楼1层1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怀来县旺通建材有限公司和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提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怀来县旺通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6月13日经北京市门头沟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编号:(2023)京0109民诉前调294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如下: 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怀来县旺通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1056010元,上述款项分期支付,分别于2023年7月25日之前支付500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55601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怀来县旺通建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经北京市门头沟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编号:(2023)京0109民诉前调294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