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恒华铝塑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2095号
原告:兰州恒华铝塑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新城工业园区连搭二沟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泰安路5号1号楼1层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程程,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路1号院3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兰州恒华铝塑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恒华铝塑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4元,由兰州恒华铝塑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陆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