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渝0231行审44号
申请执行人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垫人社监理〔2024〕9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申请认为,被执行人在承建“某某建设项目一期二标段”及“某某建设项目B地块二期二标段总承包工程”建设项目期间拖欠劳动者谢某某、罗某某、徐某某等284人工资5443189元,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24年11月20日作出垫人社监理〔2024〕9号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劳动者谢某某、罗某某、徐某某等284人工资5443189元,并将支付结果报送申请执行人。该处理决定书于2024年11月21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5月16日送达催告书后,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处理决定。特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劳动者谢某某、罗某某、徐某某等284人工资5443189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垫人社监理〔2024〕9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垫人社监理〔2024〕9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即执行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劳动者谢某某、罗某某、徐某某等284人工资5443189元(工资明细详见行政处理决定书附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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