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29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国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路34号院5号楼8层801室。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以上三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北协公司)、安国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9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9169号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9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本案施工总承包合同系在北协公司串通招投标的情况下签订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为无效。二、本案一、二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三、被申请人北协公司与安国经纬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专业分包合同,一审、二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四、被申请人之间属于违法分包,***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向被申请人一并主张权利。五、一审、二审判决遗漏审查案件关键事实。未查明涉案工程款是否结算,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的建设工程价款数额、是否存在截留工程款情况,草率断案,有失公正和法律**。六、一审法院认为“***存在**前后矛盾的**、存在反言的情形”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即使***所主张的法律关系错误,法院也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重新的评判。本案承包合同是在串通招投标的背景下签订的,因违反招投标法而无效。在合同无效、以及分包合同违法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直接驳回***诉求,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剥夺了***实体上的救济机会。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判决结果有失公正和法院**,也导致申请人额外支出诉讼费、律师费用、差旅费等费用,应当予以纠正。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申请再审,望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北协公司、安国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不同意再审申请人***的全部再审请求。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已经查清案件事实,原审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请贵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全部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是***与北协公司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分包合同关系。根据两审法院已查明情况,*****的各方之间法律关系前后矛盾,存在反言的情况,且***自述涉案工程的已付款项均由***向其支付,北协公司未向***付过款。两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对于***所提其与北协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分包合同关系的主张不予采纳,并无不当。***相应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菲 审判员 任 颂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