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

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3民终50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1至2层2B01-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原审被告: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顺诚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三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顺诚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顺诚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诚公司)、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北协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17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法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阔扬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北协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顺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阔扬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2)京0113民初17736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开庭审理本案并直接改判阔扬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或发回重审。2.请求贵院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不清,阔扬公司与***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向***主***。2019年8月21日,顺诚公司(发包人)将顺义区***三街12号的创新产业基地项目(厂房)承包给北协公司施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4月28日,北协公司与阔扬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部分劳务工程转包给阔扬公司后,阔扬公司将案涉地下二层的劳务工程分包给***,为固定单价合同,按照总工程平米数结算,每平方米450元。2021年3月,***指令下属**找来***等人进行施工,2021年6月在没有完成施工的情况下撤离施工现场。因此,本案合同相对方分别为:顺诚公司与北协公司、北协公司与阔扬公司、阔扬公司与***、***与**及***等人。阔扬公司与***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与***存在合同关系的主体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的劳务分包工程款均应由***向其支付。二、阔扬公司已将涉案工程款项全额支付给***,不应再与其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首先,根据***与阔扬公司之间的实际工程量计算,***所承揽的全部工程款阔扬公司已经超额支付,现阔扬公司已经就此对***提起诉讼主***,在阔扬公司与***之间工程款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判决阔扬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依法无据。其次,架子工干的活完全在先期合同里,不应另要钱。他们要钱的理由完全不对,架子工只干了**,及其一些辅助零活,就用地下二层总面积7860平米×14元=110040元。然后又用日工97.45x480元=46775元。合在一起达到156816元!这跟抢钱有什么区别,要不你就全包多少钱,要不你就用日工多少钱,这可好,全包要钱,日工也要钱,是不是太过分了!实际上,根据我们每天的记载,他们只出了138个工,按当时每人每天300元的价格,整个工程总额是41400元,通过他们自身的运作,一下子就多要了115416元的非法所得!通过阔扬公司向***的付款记录可知,阔扬公司已经向其足额支付了本案所涉工程的全部费用,再判决阔扬公司对***的工程劳务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严重侵犯了阔扬公司的合法权益。三、***与***之间存在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应自行就其承诺的工程款对***承担责任。首先,***的实际地位为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班组长,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所载的实际施工人,不具备直接起诉除***以外的其他主体资格。其次,阔杨公司分包给***的地下二层劳务包含了架子工的项目,阔杨公司已经足额向***支付了工程款,***拖欠下属班组长的工程费不能由阔扬公司来买单。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如果***承诺的是1000元每天,那么上诉人就应按照1000元的价格买单,这样的判决结果是不能成立的。事实上,***主张的劳务费结算单价就是***等人恶意串通为诉讼所准备,他们意图欺骗法官来实现其不可告人的非法目的,这样的诉求当然不应获得法院的支持。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阔扬公司的上诉请求。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阔扬公司的上诉请求。 **述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阔扬公司的上诉请求。 北协公司述称:同意阔扬公司的上诉请求。 顺诚公司述称:我方不发表意见。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阔扬公司和***向***给付劳务费116836元;2.判令北协公司、顺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阔扬公司、***、**、北协公司、顺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21日,顺诚公司(发包人)与北协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北协公司承包顺诚公司位于顺义区***三街12号的创新产业基地项目(厂房),工期为2019年9月15日至2021年1月14日。 2020年4月28日,北协公司(发包人)与阔扬公司(承包人)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北协公司将上述创新产业基地项目(厂房)的劳务分包给阔扬公司,分包合同内容为:清工加辅材、小型机械器具、部分租赁材料,分包工作期限为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5日,劳务作业内容包括:主体结构、地面以上结构、水电及各专业等。 2020年6月21日,***代表阔扬公司与***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上述工程中地下二层的劳务分包给***。 **系***雇佣的管理人员。2021年3月18日,**与***签订《架子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顺城二期创新产业基地***天龙汽配城对过工程的架工用工分包给***施工,总建筑面积约7860平方米(按实际建筑面积为准)。合同约定了具体的承包范围。关于承包方式,双方约定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算(按定额的固定综合单价为14元/㎡)。合同签订后,2021年3月,***带领其架子工班组共四人在现场施工,到2021年6月施工完毕。班组工人工资按工日结算,每个工日480元。2021年6月30日,**、***与***签署《内部班组承包结算单》,确认***班组施工的外架及防护工程,地下室工程量7860元,单价14元,合计110040元;零星用工97.45元,单价48元,合计46776元;总计156816元,借支24180元,伙食费5800元,已付合计29980元,应付126836元。2021年8月16日,阔扬公司的***向***账户支付10000元,故***现要求阔扬公司、***、**、北协公司、顺诚公司再行支付116836元劳务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除***之外的3名架子工出具书面说明,同意由***代他们向阔扬公司、***、**、北协公司、顺诚公司主张劳务费。 ***、阔扬公司、北协公司及顺诚公司认为***无权代理其他工人索要劳务费,不认可***的原告资格。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根据***提交的证据将案由变更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同意,但认可其与**、***结算的依据是《架子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且变更案由后仍坚持起诉时的诉讼请求。阔扬公司、***、**、北协公司、顺诚公司对一审法院将案由变更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均无异议。***称无法认定***是实际施工人;阔扬公司和北协公司认为***班组只有四个人,不可能完成现场7000余平方米的施工,工程实际是木工班组即**1的班组干的。经询**1,其表示***主张的架子工工程中没有其施工的内容。阔扬公司、北协公司另主张工人480元/工日过高,且***主张的工人工时与阔扬公司自行计算的工时不符。关于结算单中的零星用工,***称是其他工种施工时需要搭架子的话他这边出工人产生零星用工,按工日结算。 顺诚公司、北协公司、阔扬公司均认可,顺诚公司就已完成工程已向北协公司足额给付工程款,北协公司就已完成工程已向阔扬公司足额支付工程款。阔扬公司与***尚未结算。阔扬公司主张已向***付清工程款,***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劳务合同为案由起诉。但是根据庭审调查,***与***的代理人**签订《架子工程承包合同》并按照工程量和协议约定的单价进行了结算,***依据结算金额向阔扬公司、***、**、北协公司、顺诚公司主张付款,实际上是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将案由变更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据劳务分包协议,以承包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一审法院予以确认。阔扬公司、***、**、北协公司、顺诚公司抗辩***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劳务工程款的给付主体。***作为劳务工程分包人向**出具授权委托书,由**负责创新产业基地项目工地相关一切事宜;**亦认可其受***委托负责现场管理。故,**与***签订《架子工程承包合同》,找来***班组施工系履行职务,相应责任应由***承担。阔扬公司作为劳务工程的分包单位,又将地下二层的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建设施工资质的***,构成违法分包。现***不认可阔扬公司付清了工程款,阔扬公司又不能举证证明付清了***工程款,且一审法院作出的多份生效判决均判令阔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阔扬公司应就***向***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当指出,合同具有相对性。***与***之间的合同约定及结算方式仅约束双方当事人。阔扬公司与***之间的工程款结算方式及标准应按照二者之间的合同约定另行进行。 因北协公司认可顺诚公司已付清工程款,阔扬公司认可北协公司已付清工程款,***要求北协公司、顺诚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116836元;二、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阔扬公司提交以下证据:一、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图纸一份、补充协议一份,证明:劳务分包合同证明2020年6月21日,阔扬公司代理人***与***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将“顺城创新产业基地地下二层”劳务工程分包给***。合同约定:“阔扬公司按450元/㎡支付工程款,总造价按地下两层实际建筑面积最后结算。”工程图纸证明:“顺城创新产业基地地下二层”总面积为7865㎡。按双方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450元/㎡单价计算,阔扬公司地下二层工程应向***支付的劳务工程总价款为3539250.00元。2021年3月3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因劳务费上涨,经双方协商,在原合同承包部分基础上整体工程补助45万元。综上,该组证据证明***所承包的地下二层劳务工程总价款为3989250.00元(3539250.00+450000.00);二、汇款凭证一份,证明:阔扬公司已支付给***工程款5192515元,结合第一组证据材料证明的***应得工程价款,阔扬公司已经超额支付,不欠***任何工程款。对于多付的工程款,我们将另案起诉要求***返还;三、班组班前讲话记录57份、***向一审法院提供的4份证明,证明:51份班组班前讲话记录是由***雇佣的安全员***上传至工作群里的记工凭证,阔扬公司将57份记录上所涉及的工人出勤天数进行整理,与***向一审法院提供4份证明所记载的工人出工数进行对比可知,二者相差数额巨大,举例说明:工作群里上传的讲话记录显示***的出工天数49天,而4份证明中***的出工天数为100.9天;班前讲话记录中显示**2的出工天数39天,而证明中列的是83.9天、**出工天数0天,而证明中列的是41天、**出工天数50天,而证明中列的是100.9天。所以,该两份证据足以证明***与***、**等人虚列出工天数,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四、《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7份民事判决书、1份**裁决书、1份民事起诉状,证明:阔扬公司在北协公司处分包创新产业基地项目(厂房)工程,包括地下二层、地上五层,共七层的劳务分包工程,总建筑面积32983.31㎡,承包总金额共计6612935.71元。而***、**与包括本案在内的其他包工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等方式,现已被法院判令支持了298582.40元,加上已经支付给***的5192515.00元,共计高达8178336.40元,更印证了***、**、***等人恶意串通的事实。 ***质证称:证据一、二:不清楚不发表意见;证据三:不认可。我们是按建筑面积承包的,单价14元,建筑面积7860㎡,一审提交过承包合同。承包范围楼四周所有外脚手架搭设和拆除及工地安全防护和上人**。结算单产生的零工是因甲方原因导致**反复搭设高支模区打灰班组和钢筋班组所需要的临时操作脚手架搭设和拆除,西北角升降电梯口和东南角升降电梯口,支模架搭设和厂家拆除产生的零工,这几项不在我们所签署的承包合同范围内。**3月18号做的安全教育公司有记录,这工地没干多久回保定了,别的工地也是我们几人承包的,顺义工地得有他的工资,保定工地也有我们的工资,在2021年7月2日在顺义区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就说明了这工地不是我自己包的,是我们合伙干的。证据四:不清楚不发表意见,我们进场就和阔扬公司签订了个人劳动用工合同。 **质证称:证据一:真实性认可,阔扬公司代理人***和***签署的劳动合同里并没有证据四;阔扬公司和北协公司签署的劳务分包合同第2页第五项第八项所涉及的水电和信号,即第三页第六项临建施工等项目,这些项目都是我们做的,以上项目都未给我们计算,何来超额支付和恶意诉讼。证据二:里边转给工人的生活费认可【备注:工资表发放的】,转给***的我无权认定。证据三:不认可,理由是我和***签署的是单项分包合同,至于他应得的工程款怎么分配我无权干涉。证据四: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因为我在证据一里提到的三项都没给付我们薪酬【备注还有***七十一万多未支付】,才导致多起诉讼。 ***质证称:证据一图纸,无我方人员确认,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评价;证据二班前讲话,真实性不确认,该统计即使是真实的,也不准确和全面;证据三汇款证明,***及其指定的第三人只向***支付了部分价款;证据四、其他判决书和起诉书,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系与本案平行的一些纠纷,对于认定本案事实无实际意义。 北协公司质证称:认可阔扬公司的证据及证明目的。 顺诚公司质证称:不发表意见。我方不应被列为原审被告。 **提交三份证据:1.阔扬公司提交的其和北协公司的分包合同,证明:其分包内容中有水电专业、信号工、临建工程;2.阔扬公司与***的分包协议书——证明:这份协议中没有水电专业、信号工、临建工程;3.***工程量,证明:这些工程量阔扬公司没有给我们结算。 阔扬公司质证称:证据1、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该合同可以证明整个工程是七层的总面积和总价款才六百多万,本案只涉及地下二层,而本案只是众多串案中的一件,十个案子总工程款已超过一千万,不合情理。证据2、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该合同可证明阔扬公司与***是合同相对人,***、**是***雇佣的劳务人员,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向***个人主***。该合同可以证明阔扬公司与***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证据3.***工程跟本案无关。但**为***的案件做证,可以看出**、***、***等有串通多要工程款的嫌疑。 ***质证称:证据一、二的合同我不知道。***的工程我不了解。 北协公司质证称:证据一没有意见,证据二、三不清楚。 顺诚公司质证称:顺诚公司与***工程没有关系。其他不发表意见。 ***:三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三份证据可证明***与***的资金往来还包括工程增项和合同外项目价款。***实际还拖欠大量工程款,已诉讼但因阔扬公司撤诉导致无法通过诉讼解决。不存在串通情况。 本院查明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涉案工程因多次分包导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分包主体***不具有建设施工资质,涉案分包关系构成违法分包,应属无效。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据劳务分包协议,以承包人身份主***,具有特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阔扬公司上诉认为,其与***之间无合同关系,提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的劳务分包工程款均应由***向其支付。该上诉意见与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不一致,本院不予支持。阔扬公司上诉主张其已向***全额支付工程款,不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阔扬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付清工程款,在二审诉讼中强调其将另案起诉要求***返还阔扬公司超额支付的工程款。阔扬公司的诉讼行为,显示其放弃在本案中解决与***之间的工程款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阔扬公司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不持异议。在阔扬公司是否欠付***工程款存在争议的状态下,基于劳务分包协议无效、***完成涉案工程施工的事实,一审法院判令阔扬公司就***应支付***工程款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正确。阔扬公司选择另案起诉***以解决其与***之间的工程款争议,阔扬公司可在履行本案判决后,依据另案生效判决决定是否向***另行追偿。 阔扬公司、**在本案二审诉讼中所提交的证据,均涉及阔扬公司主张另行起诉的内容,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阔扬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6元,由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