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1461号
被告: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1至2层2B0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73201598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市村民,住安徽省无为市,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国市村民,住河北省安国市,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居民,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2163329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夏 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