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8697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住北京市大兴区,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住安徽省芜湖市,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1至2层2B0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91110106573201598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2163329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顺诚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金马园三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1496703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住河北省邢台市,身份号码×。
上列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扬公司)、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协公司)、北京顺诚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