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冈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冈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8376号之一 原告:上海冈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21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大明村12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花木大世界(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大明村12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冈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花木大世界(江苏)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21年11月20日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冈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冈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冈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冈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朱无号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