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237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林省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吉林省和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吉林省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11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出具诉前保全函。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吉0102财保29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11处房产。申请人吉林省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11处房产的查封,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出具诉前保全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四环路与南湖中街交汇中顺.南苑1号楼101号房【**四角号码:7-6/434-11,房间号:101,建筑面积:118.99平方米】产籍的查封;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四环路与南湖中街交汇中顺.南苑1号楼102号房【**四角号码:7-6/434-11,房间号:102,建筑面积:101.39平方米】产籍的查封;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四环路与南湖中街交汇中顺.南苑1号楼103号房【**四角号码:7-6/434-11,房间号:103,建筑面积:100.41平方米】产籍的查封;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四环路与南湖中街交汇中顺.南苑1号楼104号房【**四角号码:7-6/434-11,房间号:104,建筑面积:118.38平方米】产籍的查封;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四环路与南湖中街交汇中顺.南苑项目调整2号楼101号房【**四角号码:7-6/434-12,房间号:101,建筑面积:124.57平方米】产籍的查封;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四环路与南湖中街交汇中顺.南苑项目调整2号楼102号房【**四角号码:7-6/434-12,房间号:102,建筑面积:101.36平方米】产籍的查封;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四环路与南湖中街交汇中顺.南苑项目调整2号楼103号房【**四角号码:7-6/434-12,房间号:103,建筑面积:124.48平方米】产籍的查封;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四环路与南湖中街交汇中顺.南苑项目调整2号楼104号房【**四角号码:7-6/434-12,房间号:104,建筑面积:98.2平方米】产籍的查封;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四环路与南湖中街交汇中顺.南苑项目调整2-2号楼101号房【**四角号码:7-6/434-22,房间号:101,建筑面积:112.34平方米】产籍的查封;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四环路与南湖中街交汇中顺.南苑项目调整2-2号楼104号房【**四角号码:7-6/434-22,房间号:104,建筑面积:96.93平方米】产籍的查封;
十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四环路与南湖中街交汇中顺.南苑项目调整3号楼104号房【**四角号码:7-6/434-13,房间号:104,建筑面积:118.62平方米】产籍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