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旗开得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5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和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平阳街50号综合楼之6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旗开得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凡大街恒盛豪庭长春小区C区2期C7幢3**3206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吉林省和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旗开得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和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省和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吉林省和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26元减半收取为7463元,由上诉人吉林省和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业春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巍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