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2229号
申请人:吉林省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吉林省和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吉林省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9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出具诉前保全函。申请人吉林省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吉林省金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法院保全担保书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南四环路与南湖中街交汇中顺·南苑1号楼104号房【丘地号:7-6/434-11,建筑面积:118.38平方米】的产籍;
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南四环路与南湖中街交汇中顺·南苑项目调整2号楼101号房【丘地号:7-6/434-12,建筑面积:124.57平方米】的产籍;
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南四环路与南湖中街交汇中顺·南苑项目调整2号楼102号房【丘地号:7-6/434-12,建筑面积:101.36平方米】的产籍;
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南四环路与南湖中街交汇中顺·南苑项目调整2号楼103号房【丘地号:7-6/434-12,建筑面积:124.48平方米】的产籍;
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南四环路与南湖中街交汇中顺·南苑项目调整2号楼104号房【丘地号:7-6/434-12,建筑面积:98.2平方米】的产籍;
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南四环路与南湖中街交汇中顺·南苑项目调整2-2号楼101号房【丘地号:7-6/434-22,建筑面积:112.34平方米】的产籍;
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南四环路与南湖中街交汇中顺·南苑项目调整2-2号楼104号商业用房【丘地号:7-6/434-22,建筑面积:96.93平方米】的产籍;
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南四环路与南湖中街交汇中顺·南苑项目调整3号楼104号房【丘地号:7-6/434-13,建筑面积:118.62平方米】的产籍;
九、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于长春市南关区南四环路与南湖中街交汇中顺·南苑项目调整3号楼105号房【丘地号:7-6/434-13,建筑面积:99.84平方米】的产籍。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