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182民初625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司机,住五大连池市。
被告:黑河市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雪松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MA1BOBUD6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河市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5.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