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182民初29号
原告:五大连池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大连池市双泉镇双泉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2MA1C755W5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河市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雪松街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MA1B0BUD6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五大连池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黑河市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五大连池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大连池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五大连池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五大连池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