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182财保5号
申请人:**,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五大连池市。
被申请人:黑河市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雪松街99号。
法定代表人:***(曾用名:**),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MA1B0BUD6D。
**与黑河市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黑河市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2305********)内存款51030元予以冻结。并以**在中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行账户(账号:6227********)内的存款5103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黑河市锋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2305********)内存款5103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在中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行账户(账号:6227********)内的存款5103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67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