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超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超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民辖终5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春风,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超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海路238号森禾商务广场A楼1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从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贤路758号4幢307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杭州超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从海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7)浙0104民初67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杭州市余杭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交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两上诉人住所地均在杭州市××区,故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亮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