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桥梓企业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执353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建雄,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桥梓企业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凯甲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蒋学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桥梓企业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7)京0116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北京桥梓企业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11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相关费用。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桥梓企业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规定时间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桥梓企业总公司名下财产进行多次网络查询,未发现车辆、不动产、证券等有执行价值财产信息。经本院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北京桥梓企业总公司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执行价值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桥梓企业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北京桥梓企业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履行能力,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桥梓企业总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桥梓企业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桥梓企业总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印强
审 判 员 朱洪日
审 判 员 周忠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玺镇
书 记 员 马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