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6195号
原告:北京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经纬工业小区129号。
法定代表人:齐运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满族,北京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金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北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仲明,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金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北京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北京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晓岐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俊忠
书 记 员 杨 田
书 记 员 马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