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933号
原告:常州市保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兰陵街道中***1530-1号复兴大楼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NJARK68。
法定代表人:朱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柏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柏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闸镇新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250845460A。
法定代表人:**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保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保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9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