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保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保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933号之二 申请人:常州市保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兰陵街道中*****复兴大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NJARK68。 法定代表人:朱轮。 被申请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闸镇新龙路信用代码91320400250845460A。 法定代表人:**和。 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的(2021)苏0581民初1933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保全银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分行银行账户32×××60系农民工工资专户,且被申请人已提供了足额担保,故对被申请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32×××60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分行银行账户32×××60农民工工资专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