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保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保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160号 申请人:常州市保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NJARK68,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兰陵街道中*****复兴大楼第**。 法定代表人:朱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柏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柏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新龙路**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常州市保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保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保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