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402民初2172号之一
原告:镇江天利阳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554614485R,住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大港港南花苑吉祥苑4幢0409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保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NJARK68,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1530-1号六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天利阳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保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镇江天利阳光建材科技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天利阳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江天利阳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常州常州市保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9元,减半收取874.5元,由镇江天利阳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