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604执恢692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组织机构代码1461830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大普路777号,组织机构代码5777382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绍兴市港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506号],查明,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作出(2018)浙0604破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宣告被执行人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宣告破产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高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