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785号之二
原告: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五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五塘村。
法定代表人:陈永飞,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暄婷,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琛涛,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迪天环境技术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15号创业创新城东橙5栋1号楼。
法定代表人:秦丰林。
原告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五塘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迪天环境技术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五塘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五塘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五塘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6元,保全费545元,合计1101元,由原告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五塘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曾纪雄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艾立奎
书 记 员 马 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