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785号
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五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五塘村。
法定代表人:陈永飞,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暄婷,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琛涛,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迪天环境技术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创业创新城东橙****楼。
法定代表人:秦丰林。
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五塘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迪天环境技术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五塘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迪天环境技术南京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25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迪天环境技术南京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金额525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4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曾纪雄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艾立奎
书 记 员 马 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