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天环境技术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迪天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与被告南京迪天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8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商初字第237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迪天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迪天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安德门大街15号雨***2号楼。
法定代表人*丰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学东诉被告迪天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学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860元减半收取49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龙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