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和市政(江苏)有限公司

**港融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和市政(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执683号
申请执行人:**港融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洁。
被执行人:和和市政(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芹。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港融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和市政(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前将生效判决判令款项全部支付至法院,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国栋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王艺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