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446号
原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云雷,江苏韵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和市政(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东海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唐博,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和和市政(江苏)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2021年5月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许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