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3执857号
申请执行人:和和市政(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芹,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灌云县伊山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20)苏0703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将被执行人***拘传到院,***向本院缴纳执行款人民币10000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李国栋
审 判 员 王会金
审 判 员 何宝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薛 锦
书 记 员 龚臣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