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348号
原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云雷,江苏韵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和市政(江苏)有限公司(曾用名连云港和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东海路**。
法定代表人:刘芹,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和和市政(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万路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彦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