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上海晨东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7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善姚商初字第134号
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晨东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晨东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610元,减半收取83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05元,由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江万景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