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广德建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广德建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4民初5145号
原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6673247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哈尔滨广德建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06369783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广德建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7元、减半收取3333.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尹晓君
代理审判员*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