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顺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与燎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1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南民初字第1078号
原告:江苏宏顺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燎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传花。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宏顺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燎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以需重新收集证据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宏顺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3元,由原告负担50元,其余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