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创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创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1民初1577号之一

原告:湖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临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高国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玉洁,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创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68号1幢2215、2217室。

法定代表人:范张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创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37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71.5元,由原告湖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姚俭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施青

书 记 员 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