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通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恒通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岔道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2民初13695号
原告:北京恒通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一街63号。
法定代表人:赵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北京济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岔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岔道村。
法定代表人:王洪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恒通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岔道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恒通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恒通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恒通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许多清
人民陪审员  杨 刚
人民陪审员  李桂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