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通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恒通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岔道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7300号
原告:北京恒通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一街63号。
法定代表人:赵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北京济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岔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岔道村。
法定代表人:刘永庆,主任。
原告北京恒通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岔道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恒通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恒通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岔道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恒通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许多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