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8027号
原告:北京恒通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一街6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岔道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岔道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岔道村监督委员会成员,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恒通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岔道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恒通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恒通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恒通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北京恒通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未交纳)。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