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902民初3695号
原告:广西钦天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古越扬帆城市广场第A座3单元1601号房,组织机构代码:34849745X。
法定代表人:梁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元,***,广西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利华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二环东路东侧经济开发区东区标准化厂区4#厂房,组织机构代码:0865425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钦天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利华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钦天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4元,减半收取计17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钦天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牟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