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长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长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623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长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金台园2号。

法定代表人: 彭明松,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古洞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古洞沟村。

法定代表人:张文生,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长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古洞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972日作出(2019)京0116民初40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古洞沟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北京市长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 245 822.65元,并支付利息(以8 245 822.65元为基数,自2019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8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8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古洞沟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规定自动履行义务。2019910日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古洞沟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200万元予以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1910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还款和解协议。20191010日我院依照双方订立的还款协议,对被执行人的存款100万元予以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鉴于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6230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古洞沟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长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金 涛
审 判 员  张  
审 判 员  周 忠 良

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单 文 远